四名粉丝被判赔礼道歉 并赔偿6000元
日期:07-24
晨报讯(通讯员 何梦迪 高明明 林冬华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同属一个偶像团体的粉丝,只因观点不合,就在微博上曝光他人个人信息、配以侮辱性词汇,甚至以“抽送现金”方式鼓动转发……近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开盒挂人”民事侵权案,四被告因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6000元。
小天与小尹同为某偶像团体的粉丝。2024年7月18日,小尹在其微博账号发布一则“联合挂黑公告”,曝光了小天的QQ号、微博账号等信息,配文称小天“无端骚扰粉丝和偶像”“用恶毒词汇辱骂他人”,并用“毒瘤”“污染物”等词汇形容小天。为扩大影响,小尹还以“抽送现金”的方式鼓励网友转发。该微博被转发169次、评论203条,评论区充斥着对小天的谴责和辱骂。随后,小明等三名粉丝转发该公告,并曝光了小天的支付软件账户信息及真实姓名。
小天不堪其扰,向微博平台投诉,同时以小尹、小明等人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审理中涉案微博删除,小天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请,要求四被告在微博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费用。
四被告辩称,小天的微博信息已由其本人发布在QQ空间,不具有隐私性;小尹发布的内容系事实,未侵害小天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四被告的“开盒挂人”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隐私权、名誉权。
关于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四被告在微博平台发布及转发“联合挂黑公告”,曝光小天的QQ号、支付宝账号、真实姓名等个人信息。即便该信息曾在粉丝圈内部小范围流传,但四被告未经小天同意,在对其明显不利的场景下公开传播,已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名誉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四被告在“开盒挂人”过程中使用“毒瘤”“污染物”等贬损性表述,捏造、夸大所谓“罪状”,煽动网友谴责、辱骂小天,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生活安宁受到严重影响,侵犯了小天的名誉权。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范围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判决四被告在各自侵权微博账号发文向小天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小天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合计60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四被告已履行全部义务。
法官提醒,“饭圈”不是法外之地,追星要理性,虚拟空间同样受法律约束。“开盒挂人”的核心行为是非法获取、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直接侵害公民隐私权。即便信息在特定圈层内流传,也不得擅自向不特定公众曝光。网上评价要客观,不使用侮辱、贬损性语言,不做网暴“帮凶”。若发现自己被“开盒”,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平台投诉,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