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日期:07-03
晨报讯(通讯员 沈市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记者从省市监局获悉,为规范房地产广告活动,引导房地产广告相关主体强化合规意识,坚持正确广告宣传导向,近日,省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江苏省广告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房地产广告监管实际,发布《江苏省房地产广告合规指引》。
该《指引》适用于在江苏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户外媒介、印刷品等渠道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他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商业广告。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指引》,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
《指引》要求,房地产广告内容须与项目实际、审批文件、客观事实一致,不得虚构、夸大或引人误解。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本省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与政策红线。广告内容应弘扬健康居住理念,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商业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通过显著方式表明“广告”或采取其他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的措施,与新闻报道、消费测评、用户体验分享等非广告信息严格区分,防止消费者产生误解。
《指引》还明确要求,广告中的房源与基础信息:应完整、清晰载明项目名称、坐落位置、房屋性质、面积(明确“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预售/销售许可证号等关键信息。关于价格与收费:清晰标注销售、租赁价格、计价单位及有效期;优惠活动须说明条件、范围和截止时间,禁止虚构原价。代收费用需明确收费标准。关于区位与配套表述:位置示意图绘制应准确,不得扭曲、变形或选择性省略周边重要信息。宣传交通、商业、文教及各类市政配套设施的,须如实标注其为已建成、在建、规划中状态;对在建、规划阶段的配套,须作出清晰风险提示。不得承诺办理户口、就业、升学事宜。涉及学区的,应提示以教育主管部门当年政策为准。关于装修与交付标准:使用效果图、模型、样板间的,必须标注“仅供参考,以实际交付为准”。装修用材、配套设备等信息,应当如实完整公示。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以下内容:1.升值或投资回报的承诺(如“保值增值”“稳赚不赔”)。2.以项目到达某一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X分钟到地铁”)。3.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4.含有封建迷信内容(如“风水宝地”“旺宅”)。5.承诺或暗示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6.虚假宣传或刻意隐瞒不利因素(如周边噪声、污染源等)。7.含有融资或变相融资内容(如“零首付”“首付贷”)。8.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或损害国家尊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