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虚假宣传构成欺诈,老人获“退一赔三”
经营保健服务的赵某在网络平台宣传其理疗产品具有“降三高”“清除体内毒素”“预防癌症”“治疗糖尿病并发症”等功效,正处花甲之年的孙某看到宣传后到赵某经营的店铺体验,并花费1万余元购买理疗项目。消费部分疗程后,孙某发现店铺使用的产品实为普通化妆用品,经营者夸大宣传误导消费,在与赵某协商退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承担“退一赔三”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赵某以产品并不具备的“降三高”等治疗功效作为卖点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构成欺诈,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赵某向孙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