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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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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送达公告

南京拾贰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由本大队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一案,已调查终结。我大队于2025年9月16日依法对你(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单位)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现将本大队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经调查,在举报投诉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5年6月18日, 我大队接到12345的举报投诉“工单编号:DH010025061613865江北新区百润路尚城二区19栋负一层欧轮斯游泳馆,市民反映该处游泳馆没有消防安全证,存在消防隐患,来单希望有关部门查处没有消防安全证的问 题。”2025年6月19日,我大队派员对现场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位于南京市江北新区百润路上城2区19栋负一层的欧轮斯游泳馆营业执照名称为南京拾贰林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该单位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0712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综上,本大队拟对你单位受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江苏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照表》编号001-1“较轻违法情形”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本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联系人:卞成玉、周青青。联系电话:025-58640119。联系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新科四路1号。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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