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汤山中队收到市民李先生的反映,称自己前天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自己在现场等交警,交警却处罚了自己,自己对该处罚表示不认可。
经核实,近日,李先生驾驶小轿车在路口等红绿灯时,被后方车辆追尾,李先生拨打122报警向接线员说明了事故情况。因是责任明确的轻微碰擦事故,接线员告知李先生双方将事故车辆进行拍照,再将车辆移到不影响通行的地方,等待交警至现场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事故两车未及时撤离,正值早高峰时段,已经造成大面积的拥堵,民警立即指挥两辆事故车移到路边,开始疏导交通。李先生称,自己认为只要出了事故,车就不能移动,必须等到交警才行,而追尾的小陈则表示自己想移车,但李先生的车卡在前面,自己的车根本动不了。
民警现场对李先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对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违法行为,予以200元的处罚。经中队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李师傅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险性,接受了处罚,并表示以后一定注意。
通讯员 夏文娟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 许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