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依据合同约定起诉要求提前收回购房贷款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格式条款剥夺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合理使用权。抵押权的核心在于优先受偿权,而非限制抵押物的合理使用。案涉房产价值明显高于贷款本金及利息总和,二次抵押并不实质减损银行债权实现的可能性。银行通过格式条款单方设置禁止再抵押义务,实质剥夺了消费者对抵押物的合理利用权,使得消费者丧失融资权益。因此,合同约定禁止消费者再抵押的条款无效,银行无权依据该条款要求消费者提前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