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劝退”员工,要付经济补偿金吗?
日期:01-22
小张在某公司就职,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其所在部门定期对试用期表现情况进行考评。小张前4个月考评为“非常匹配”,第5个月考评为“较为匹配”。试用期间,小张与部门主管因工作等问题发生激烈矛盾,一直未能彻底化解。试用期第6个月内,公司通知小张准备转正总结材料。
试用期届满前,公司人事职员向小张表示,因小张试用期内与部门主管矛盾太大,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可能无法转正,希望小张个人提出离职。经沟通协商后,小张填写了《绩效交流记录》,确认自己提交离职申请,同时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勾选的离职事由为“其他原因”。之后,小张认为自己实际上是被公司辞退的,因此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提出由小张提交离职申请,小张同意并填写了《离职申请书》,应当认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而与小张协商一致解除,故判决公司向小张支付1倍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当事人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维持原判。
江宁开发区法院民一庭韩丹告诉记者,本案是一起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劝退”后提交离职申请而引发的较为典型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优先选择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动者离职引发的劳动争议,这种方式显著降低了双方的对立程度,最大程度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能够实现劳企双方的利益平衡,应予倡导和鼓励。但是,有的用人单位在本身想要辞退劳动者的情形下,为了降低辞退的风险和成本,通过“劝退”等方式与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并进一步引导劳动者提交辞职报告或者签署离职申请。当离职劳动者主张离职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则以该劳动者是“自愿主动离职”为由拒绝支付,争议因此产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而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者在主动辞职的情形下是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的。
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引导下提交了辞职报告,这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如何定性,在认识上有分歧。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的意思在先,劳动者此后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仅是离职表现形式,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离职方式的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劝导主动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属于双方最终确定的离职方式,应当以辞职报告为准。通讯员 江小开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