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日期:12-27
晨报讯(通讯员 宁人宣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12月25日至26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南京市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实施。与首次审议的修订草案相比,《修订草案》在加强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宣传、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完善既有建筑改造的相关规定、建议微型消防站等方面都有较大修改。
记者看到,二审通过的《修订草案》共八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组织、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以及附则。关于消防安全责任,《修订草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整合,以进一步明晰政府职责,夯实基层消防治理基础。例如,《修订草案》将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督促监管范围内的各类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同时删除了议事协调机构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的职责。南京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告诉记者,作出这样的修改,既是贯彻中央为基层减负和破解“小马拉大车”要求,也是防止乡镇(街道)无力承接、出现负担过重的问题。
关于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审议通过的《修订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劝阻、举报和投诉。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物业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积极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内容。审议通过的《修订草案》五十四条也作出相关规定,鼓励和支持消防科普基地和场所、消防体验馆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通过多样化的教学演练和实践活动,帮助公众掌握应对火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关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审议通过的《修订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南京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告诉记者,清晰界定消防安全责任,是预防火灾安全事故重要环节,对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作了进一步明确,就是要确保消防安全“一岗双责”的规定落到实处,减少消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关于微型消防站的建设,审议通过的《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和其他单位建设微型消防站。同时规定,微型消防站应当纳入本地区灭火救援联勤联动体系,参与周边区域灭火处置工作。南京市人大法制委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微型消防站的设置是近年来消防领域探索形成的有效经验,对于火灾发生的初期紧急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减轻火灾事故,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社会公众及人大代表对微型消防站的建设也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经综合论证,并由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议表决,遂作出了上述规定。此外,《修订草案》还就完善既有建筑改造、推进数字和智能消防的建设等方面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