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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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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江苏省民生领域案件 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

日期: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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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5版:财经周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10月31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第五批典型案例,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

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收取茶位费

2024年4月2日,根据举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对无锡市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自2023年1月1日起,当事人通过订餐短信通知及在包厢餐桌上摆放提示牌等方式,规定进入其包厢消费,须收取10元/位的茶位费,茶位费所对应的服务为每人茶水、水果和干果各一份。至案发日,当事人向消费者收取茶位费共计178.96万元,成本及税费160.81万元,违法所得18.15万元。

当事人通过短信通知、台牌告示等方式作出包厢茶位费收费规定,强制向消费者收取茶位费用,侵害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2024年6月20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15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案发后,当事人已修改了包厢茶位服务收费规定,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收费或免费的茶水服务,不再强制收取茶位费。

科技有限公司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2023年9月,苏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发现,辖区内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销售的一款软件,在未经原电商平台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技术手段绕开原电商平台保护商品数据信息的技术措施,非法抓取该电商平台商品的名称、品牌、用户评价等数据信息,在其他平台上使用,实现商品或店铺“一键搬家”,妨碍了原电商平台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平台之间的公平竞争关系。截至检查时,当事人获取了原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信息390余万条。

当事人损害原电商平台合法权益,破坏电商平台之间公平竞争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5月,苏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回访发现,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对软件功能进行了修改。

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利并虚假宣传

2023年8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在配合金融部门开展金融中介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辖区内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在无相关银行授权、无合作关系前提下,使用某银行信审中心名义开展电话营销,营销电话录音记录1.4万余条。另发现当事人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签订合同,存在排除消费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基本权利和限制消费者选择权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无相关银行授权、无合作关系前提下使用银行信审中心等话术开展电话营销,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4月12日,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通过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合法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事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未发现违法行为。

经销商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4年3月13日,根据专项行动要求,东台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2辆在售的电动自行车安装的蓄电池为铅酸电池,但车辆合格证中标示的蓄电池类型为锂电池,且上述车辆的充电接口也从原本的锂电池充电接口改为铅酸电池充电接口。经查,该商贸有限公司擅自在店内对上述2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装置进行改装,货值金额3200元。

当事人擅自更改电池充电接口,并将原厂锂电池更改为铅酸电池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5月27日,东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将2辆涉案车辆恢复至出厂状态,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通讯员 沈市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