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通讯员 陈梅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李琳)近日,市民陈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自己在六角广场某商家工作,试用期3天,仅干了1天就被辞退,且商家不发工资,陈先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帮助协调解决。
锁金村街道劳动保障工作人员接到陈先生的诉求后,立即电话联系陈先生了解欠薪情况。
陈先生表示,7月27日下午2点至晚上9点,在六角广场一商家当营业员,口头约定月工资4000多元,目前未支付一天的工资。随后,社区工作人员与商家负责人核实,负责人称陈先生所说属实,但口头约定试用期没有工资。工作人员向其宣传劳动合同法,根据该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付出了劳动,就有权利享受劳动报酬。其口头约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在工作人员的耐心宣传教育和协调下,该商家最终愿意支付陈先生试用一天应得的一百多元工资,并于当天支付。事后,陈先生对于工作人员的及时高效帮助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