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房罚字〔202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07-08
当事人:徐瀚宇
身份证号码:341602200107027459
联系电话:1872674158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颐和九里1幢808室
经调查,你作为滨江榴园8栋2104室房屋的装修人,将该房屋餐厅、起居室增设隔间,隔间改造房间及阳台均安装了马桶、淋浴、盥洗台等设施作为卫生间使用。上述行为属于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的违法行为。
2024年3月25日,该房屋阳台的马桶和淋浴设施经督促已当场拆除,但阳台、餐厅、起居室内的管道未拆除封闭。2024年4月12日我局向你下发《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浦改〔2024〕4号),要求你于2024年4月23日前将上述管道拆除并封闭,但你不愿意配合整改。2024年5月13日我局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房罚告字﹝2024﹞4号),告知了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主要证据如下:①徐瀚宇的调查询问笔录;②徐瀚宇的身份证复印件;③房屋租赁托管协议;④房屋户型图;⑤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⑥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⑦南京浦口康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耿力强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⑧《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宁浦改〔2024〕4号);⑨滨江榴园8栋2104室产权人徐昌强通话记录;⑩《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房罚告字﹝2024﹞4号)。以上证据均经过了当事人的确认。
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根据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你后期拒绝配合案件调查,未按照要求全部整改到位,参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经研究决定,我局对你做出如下处罚:责令你将相关管道拆除并封闭,处罚款人民币800元(大写:人民币捌佰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紫金农商银行(账号:3201220101201000057317)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南京市浦口区住房保障和房产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