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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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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南京中院出台行动要点

日期: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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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7月3日下午,南京市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事)例。

记者在发布会上了解到,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南京市中院制定了《关于坚持对标对表能动履职 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动要点》(以下简称《行动要点》)。《行动要点》明确,提升审判质效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努力以最优质量、最高效率、最佳效果满足经营主体多元司法需求。严格落实产权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完善“商人纠纷商人解”的前端化解机制,推动建立“调解+仲裁+诉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深化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综合治理,防范“一案结、多案生”的程序空转现象。

其次,深入开展“百名法官进企业”“百名企业家进法院”活动,开展“商事法官助小微”活动设立宜商司法服务平台;完善欠薪案件长效防治、联动、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南京企业破产公共服务中心的服务职能,让更多经营主体享受全流程、全链条公共服务。

同时,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深化困境企业破产综合挽救机制,切实提升重整制度运行效果;充分发挥小微企业全类型破产保护机制作用,提升小微企业挽救效果;探索推进“立转破”“诉转破”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立审执裁破一体化协作效能。

此外,还强化保全的即时救济和保障功能,灵活采取措施实现财产保全目的;健全公检法沟通协调机制,解决多头查封、重复查封的问题;常态化开展“小标的 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制定破解“查人找物扣车难”的系统解决方案;刚柔并济提升执行威慑力,及时兑现胜诉企业合法权益。

不仅如此,还依托南京法院“4+3”专业法庭矩阵,提升专业化审判的辐射带动能力和司法服务水平;制定《关于坚持依法能动履职加强专业审判协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司法举措》,精准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探索涉企合规改革向民商事、执行领域延伸,为涉诉较多企业量身定制“法律诊断意见书”;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度融合,以数字赋能助推营商环境提档升级。

发布会上还解读了一起典型案例,即丁某与被告南京某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某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案。据了解,2010年6月24日,原告丁某与第三人某医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资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设立被告即南京某管理公司,注册资本3050万元,原告出资555万元持股18.2%。2011年12月21日,被告投资设立了南京某医院,注册资本2000万元。

2023年3月15日,第三人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原告虽参加该临时股东会,但反对审议的事项,审议的事项主要是关于转让南京某医院股权的事宜。2023年4月,原告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上述股东会议。后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法院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6月,原告诉至该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解散被告南京某管理公司。经法院调解,原告同意将持有的被告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双方按调解协议履行完毕各自的义务,原告亦撤回了另案上诉案件。至此,该案得以圆满化解。

承办该案的法官告诉记者,本案是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公司僵局的典型案例。公司被强制解散是最严厉的措施,有利于打破公司组织机构瘫痪所形成的公司僵局,但如果简单适用司法程序解散公司,必将使公司遭受不可估量的损失,公司员工将面临失业,矛盾将进一步激化,极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故法院在处理公司解散纠纷时,应当审慎综合考虑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否实现、公司运行障碍能否消除及解散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

就本案而言,原告与其他股东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通过内部自行调和。在对涉案公司经营状况及各方当事人意愿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各方当事人开展“背对背”调解和“面对面”沟通,通过转让原告股权的方式帮助原告退出公司,同时保障涉案公司继续存续。该案的成功调解,既避免了解散公司的可能性,同时也保障了中小股东的权利不受损害,达到了双赢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