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 从源头防范化解安全风险
日期:05-30
5月29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9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报告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
明确制定目的和指导原则。《条例》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安全风险,推动实现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辨识、分级管控、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实行全面辨识、分级管控,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
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要求把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内容,制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要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加强对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报告安全风险信息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突出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管理。《条例》规定,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化管理,分行业、领域制定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用于规范生产经营单位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辨识、分级,确保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能够辨得出、找得准,标准统一。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每年一次通过信息平台向有关部门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实行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的公示警示,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较大以上安全风险信息向从业人员公示,在较大以上安全风险所处区域设置安全警示牌。
聚焦重点和薄弱环节风险管理。对生产经营场所分割出租、厂中厂、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等特定的生产经营模式,《条例》分别明确了安全风险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方式和具体要求。对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学校(含幼儿园)、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民政福利救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化单位的安全风险管理参照执行。对社会面小场所,由于其风险类型、管理方式的特殊性,规定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提高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创新安全风险监管模式。《条例》规定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领域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制定本行业领域的目录,并按照统一标准依托本行业领域现有的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安全风险网上报告信息平台,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强化安全风险报告结果的运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和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可以将安全风险管控、报告情况作为行政执法和信用监管的重要参考。借助信息化手段推进安全生产的精准执法,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安全风险管理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此次《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江苏省在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为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立起了标准、明确了方法,夯实多方共治的安全风险治理新模式。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