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试行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 聚焦近岸海域水质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
日期:04-24
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4月23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江苏省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办法》填补了江苏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空白,是建立符合江苏省特色的海洋生态补偿专项制度的具体实践,对进一步改善海洋环境质量,提高全社会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认识,推动建设海洋生态文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江苏“十四五”以来实施近岸海域污染物削减重点工程项目410项,累计投入资金137亿元。此外,江苏在全国率先建立入海污染物量化削减机制,率先完成入海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居于全国前列;在全国率先建立美丽海湾建设全过程闭环管理的制度体系,盐城市东台市条子泥、大丰区川东港先后入选全国美丽海湾优秀案例;2023年全省近岸海域水质优良率92.7%,达到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办法》共五章21条内容。第一章是总则,明确海洋环境质量生态补偿遵循环境公平、生态公平、社会公平,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第二章是近岸海域水质补偿,根据沿海各设区市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达标情况和同比变化情况实施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同比变化补偿和持续优良补偿,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和数据来源等。第三章是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主要包括基本补偿和同比变化补偿,明确了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计算公式和数据来源等。第四章是资金使用及管理,明确了生态补偿资金由沿海设区市统筹用于入海陆源污染防控、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与调查、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海洋垃圾清理等相关支出。
《办法》突出成效,拓展了补偿范围。在江苏现有水环境区域补偿的基础上,将补偿范围由地表水拓展至海域,更侧重于海洋环境质量,在入海河流控制断面的基础上增加了近岸海域水质等海洋环境质量的重要考查因素。此外,分类施策,明确补偿内容。根据江苏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按照不同要素特点分类施策,除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外,提出了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引导沿海三市加强入海污染源的治理和管控。同时为守住生态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底线,近岸海域水质补偿和入海河流总氮控制补偿均设置了同比变化补偿。
同时,强化引导,推行省市双向的补偿方式。按照“保护者受益、损害者赔偿”的原则,采取省、市两级双向经济补偿的补偿方式,根据沿海各设区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和变化情况,由省对设区市正向补偿或者由设区市对省反向补偿。还统筹兼顾,构建系统性核算体系。综合考虑考核指标,平衡省与市之间、沿海三市之间的补偿力度,最终确定了补偿标准,研究形成了系统、全面的核算方法。强化监督,严控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使用方向、拨付流程、使用期限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具体职责作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