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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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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税收优惠助力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日期: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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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9版:税务专刊       上一篇    下一篇

“我是一名退役士兵,最近想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听说税务部门有些相关的优惠政策,能给我讲讲吗?”近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接到了一条转自12345的咨询电话,诉求人表示自己是一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目前正在考虑从事个体经营,想要了解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了解诉求人的具体情况后,区局工作人员将相关的政策对其进行了解读。江苏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定额)标准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同时,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也要注意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条件与所需资料: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证书》《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3.纳税人在2027年12月 31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稅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看到国家税务总局对我们退役军人创业的税费支持力度这么大,我们回老家创业的信心和底气都更足了!”诉求人在电话中高兴地感叹税收优惠政策对其的帮助,并对经开区局工作人员快速响应纳税人诉求、解决纳税人疑难问题的工作态度表达了肯定。 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