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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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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江苏公检法三部门联合发布 国内首个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日期: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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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2版:晨报看点       上一篇    下一篇

为加强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统一办案标准,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水平,形成工作合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江苏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印发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国内首个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指引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这是国内首个省级公检法机关就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统一认识、明确思路、细化规则、规范办案的工作指引,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的难点和争点,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指引》有效吸收了我省司法机关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积累的工作经验,并积极回应了此类案件办理的最新发展需求。《指引》明确了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关于商业秘密属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以及“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共同犯罪的认定思路,并规定了技术事实查明方式、鉴定程序及要求、鉴定意见的审查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的受理条件、立案审查标准、案件管辖、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内容。

严格公正司法 保护激励创新

《指引》首先明确了办理此类案件的总体要求,即坚持严格公正司法、保护激励创新、实体程序并重的理念。为充分发挥《指引》的指导价值以及保护商业秘密激励创新的制度功能,进一步提升刑事保护效能,《指引》明确办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创新程度高、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破和推动作用、涉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以及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同时,《指引》还体现了在刑事程序中保障各方当事人实体与程序权益的理念,既要减轻权利人维权成本、举证负担,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作出定性

其中,关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的认定。《指引》明确,认定此项行为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职责或者合同约定,合法掌握、知悉或者持有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从而与其他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作区分。同时,《指引》还对实践中的常见行为作了定性,如对于因为工作便利能够接触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通常情形下并不需要知悉或掌握商业秘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工作便利主动搜集,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因为在此情形中,行为人往往是基于获取非法利益等不正当目的而主动挖掘、搜集相关信息。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