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通讯员 宋瑞龙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聂龙妃)12月27日至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在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正式实施。这也是时隔10年后,该《条例》再次迎来全面修订。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1997年制定,2013年进行首次修订。今年再迎修订后,《条例》重点就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以及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在燃气使用安全上,《条例》从理顺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责任、打造便民服务环境三个方面,强化了法治保障。《条例》明确,要构建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主体责任、用户安全使用的四方责任体系,形成燃气安全社会共治合力,实现本质安全水平显著提升的新格局。其中,燃气主管部门的责任被进一步强化,提出要推进燃气安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同时还细化了管道燃气经营者可以强制停气的情形,进一步提高条款的可操作性。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比如,第四十六条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向经营面积小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饮场所供应五十千克规格以上瓶装燃气的,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组织四方交底的,或者四方交底前施工单位开工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