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立法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日期:12-29
晨报讯(通讯员 陈亚强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聂龙妃)12月28日,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审通过新修订的《南京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共10章76条,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产业科技创新、科技人才、科技创新环境等八个方面对科技创新工作进行规定,助力南京在科技自立自强上勇攀高峰。
其中,在科技进步领导机制上,《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明确提出建立科学技术进步的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科技体制改革和科学技术资源配置,研究全市科技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政策,协调市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科学技术计划等重大事项。
财政投入对于科技进步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基础保障和引领作用。修订的《条例》第八条就提出,确保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只增不减,加大财政科技资金对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第六十二条也提出,明确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和使用评估制度,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当接受审计、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在前期审议中,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企业科技创新的规定较为分散,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不够突出,民营企业在资源获取方面还有隐形障碍,国有企业的创新导向还不够突出。经调研论证后,这些审议意见在二审通过的《条例》相关条款中都得到了落实。如《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承担重大科技项目。
此外,《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校企、校地联合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平台,支持培养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的卓越工程师等;鼓励用人单位完善职工继续教育、科学技术技能培训等制度,加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支持职工参加科学技术创新活动。《条例》第三十四条还对优化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经费拨付机制、扩大项目经费管理负责人自主权等方面作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