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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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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江苏高院发布七起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日期: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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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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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江苏高院发布七起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行政诉讼全国典型案例,彰显人民法院坚持监督支持并重,以司法助力完善要素交易规则和服务体系,通过依法裁判促进行政执法规范、维护良好市场监管秩序,服务保障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

某制药公司诉某市知识产权局、第三人某知识产权公司专利行政裁决案

【基本案情】

某知识产权公司系名称为“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领域中的应用”的发明专利权利人。被诉侵权的某制药公司在其官网和相关展会上展示“利伐沙班片”“利伐沙班片原料药”,配有包装盒、包装瓶图片并印制有某制药公司的注册商标。某知识产权公司认为某制药公司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2020年5月,某市知识产权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某制药公司删除官方网站上侵权宣传信息,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某制药公司不服,认为案涉行为属于针对计划开发利伐沙班仿制药企业的定向投送,不构成许诺销售,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撤销被诉裁决,并认定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裁判结果】

南京中院一审认为,专利法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条款所调整的行为并不包括许诺销售。本案中,某制药公司并非申请利伐沙班药品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主体,也不是专门为他人申请该药品行政审批而实施制造、进口行为。事实上,某制药公司销售案涉产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构成许诺销售,该行为可能导致不特定对象推迟向专利权人购买专利产品等后果,实质上剥夺了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构成专利侵权,故判决驳回某制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了许诺销售行为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例外的情形,强调了专利法对于保护合法的权利是原则,法定不侵权的规定是例外,并对侵权例外的适用严格解释,从而及时有效制止了专利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的制度优势,依法确认本案专利行政裁决程序合法、结果正确,监督支持行政机关统一执法,引导市场主体增强法治意识、创新意识,对于我国医药企业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讯员 沈法轩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姚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