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必维(身份证号:320113194301202432):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华电一宿舍13幢203室门口,面积为3.36平方米的彩钢瓦与玻璃框架结构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苏宁栖城执强决〔2021〕Q010901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决定对你与江浩二人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华电一宿舍13栋203室门口的彩钢瓦与玻璃框架结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请你与江浩二人自送达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清理出存放于上述房屋内的各种财物。
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