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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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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进入一审

日期: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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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晨报看点       上一篇    下一篇

“燃气用户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两种以上燃气气源的,个人拟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者向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高层建筑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提供瓶装燃气的,拟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0月26日,《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燃气行业变化大,亟需对《条例》再次修订

南京现有燃气经营企业40家,用户约351.4万户,构建了“以天然气为主、液化气为辅”的燃气安全保供服务体系,燃气普及率99.7%,燃气用户基数大、链条长、环节多,日常安全管理压力大。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各地燃气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从立法层面上筑牢燃气管理“全主体、全链条、全覆盖”的关键举措显得尤为重要。

《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于1997年8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2014年1月进行了首次修订,是全国范围内较早出台的具有代表性的燃气地方性法规。“但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燃气的使用愈加广泛,安全工作面临着新形势、新要求,亟需更好地发挥立法在燃气行业领域的引导、推动、规范、保障作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于茂高告诉记者。

燃气安全管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记者获悉,再次修订的条例拟对燃气的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等作出规定,为燃气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10余场座谈会收集意见百余条,确保条例管用

修订《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是今年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确定的正式项目。为充分发挥人大主导作用,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会同市建委、市司法局组成工作专班,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前期调研和修改论证。

据了解,相关委员会在认真学习上位法的同时,充分借鉴省内外城市的燃气立法经验,组织人员实地调研相关燃气企业,为完善条例修订草案奠定坚实基础。

此外,在书面征求各区人大常委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南京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委还组织了部分市人大代表、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部分街道、社区和燃气经营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召开多场立法专题座谈会,共收集整理意见建议88条。今年8月30日,南京市司法局联合市建委举行《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来自燃气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律师、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政府工作人员及普通市民代表4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就条例草案条款设计提出相关意见建议30余条。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再次进行论证,将部分建议吸纳到条例修订草案当中,确保修订出台的条例能够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有特色。

拟对五个方面进行修订,强化用气安全责任

拟提请一审的条例修订草案共8章、50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经营和服务、燃气使用和器具管理、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拟从五个方面对理顺燃气管理体制机制、明确政企用户权责关系、优化燃气工程建设程序、规范燃气经营服务、强化用气安全管理、联合惩戒违规行为等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在明确职责分工方面,条例修订草案针对燃气监管盲区和职责边界问题,除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外,拟进一步细化明确公安、消防、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监管的职责;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拟着重强化燃气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用户安全用气责任,对餐饮用户灶、管、阀、瓶、用气环境等进行细化系统性规定;条例修订草案还在完善法规依据方面做了进一步完善,拟明确燃气经营者按照应急储备制度采购稳定可靠的气源并满足应急调峰保供需要,建立综合评价、信用管理等制度;在增强罚则效力上,拟对燃气用户违反禁止性条款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燃气设施保护规定、建设单位未组织四方交底行为、燃气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违法违规等行为进行处罚,为燃气执法工作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支撑。

此外,在体现地方特色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拟要求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实现政企对接,提升燃气行业领域智慧化、精细化监管质效。

通讯员 林杰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聂龙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