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家庭农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计四十条,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基础,从土地经营权流转、财政支持、融资担保、科技支持、人才培训等多方面,强化对家庭农场发展的引导、扶持、指导和服务,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省纳入名录管理的家庭农场超过16万家,各级示范家庭农场2.4万家,其中省级示范3134家。全省家庭农场土地经营面积近2200万亩,占承包土地流转面积近七成,家庭农场已经成为农产品稳产保供的重要力量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创业平台。但总的来看,江苏家庭农场仍然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不少家庭农场实力不强、经营管理粗放、全产业链收益比较低、示范带动作用还不充分。《条例》的制定有助于强化政策保障,营造关心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江苏家庭农场从增量向提质转变,为推进农业现代化上走在前、高水平建设农业强省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明确家庭农场的概念和基本管理制度
《条例》明确家庭农场是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家庭重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定对家庭农场实行名录管理,纳入名录的家庭农场按照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明确录入条件、内容和程序等要求;根据基层实践需要,对家庭农场名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引导和规范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家庭农场开展生产经营的前提是依法获取土地经营权。《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功能,为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等服务。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以及相关投资补偿、违约责任、期满续约等具体内容,由流转双方依法平等协商确定并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省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授权发布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指数等方式,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双方合理确定流转价款;鼓励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为避免出现“垒大户”现象,《条例》强调,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单个家庭农场通过流转大规模集中土地经营权。
多举措支持家庭农场发展
《条例》结合江苏实际,明确了对家庭农场的各项支持措施。在人才方面,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稳步扩大经营规模,创办家庭农场。鼓励乡村本土能人、返乡创业的外出务工农民等创办家庭农场。加强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人才培养,支持家庭农场经营者参加农业相关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统筹安排相关资金,支持家庭农场建设农业生产基础设施、提升物质技术装备水平等。发挥乡村振兴投资基金等涉农基金作用,支持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家庭农场开发和推广低门槛、低成本、易申请贷款产品,增加对家庭农场的信用贷款。推动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为家庭农场提供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
《条例》按规定对家庭农场集中育秧、仓储、晾晒烘干和产业发展等用地给予统筹支持安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优先保障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
《条例》还引导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参与实施农业技术研究和推广活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农场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新模式提供优先支持。用于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实施。各级财政支持的小型农业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委托家庭农场作为建设管护主体。此外,全省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省市县三级示范逐级评定,其中省级示范家庭农场采取限额推荐、逐级审核,每年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中择优评定。省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规模和效益要达到一定的标准,同时还要求产品质量优、技术水平高、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粮食种植类家庭农场是江苏数量最多、贡献最大的家庭农场群体。《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家庭农场种植粮油作物、养殖畜禽水产,发挥家庭农场在实现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等方面的作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地标准,优先保障从事粮油作物规模种植的家庭农场附属设施合理用地需求;规划和扶持家庭农场集群服务中心、综合农事服务中心等区域性农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为家庭农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提供配套服务。
此外,《条例》从绿色发展、品牌建设、规范管理等方面,积极引导家庭农场规范管理、绿色发展。《条例》规定,要指导家庭农场加强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和质量安全台账;指导家庭农场运用绿色生产方式,发展生态循环农业,支持家庭农场开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和品牌建设。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