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保护经典名方、传承保护中医药文化、培养中医师传承人……8月15日至16日召开的南京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按照法定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南京中医药资源丰富,亟待立法保护
中医药学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在南京,中医药同样有着悠久的发展历史,历代名医辈出,在中医药发展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以“金陵四大名医”之首张简斋所形成的金陵医派传承至今,培养的中医大家名家灿如星河,他们充分利用中医药服务市民百姓健康的事迹,誉满杏林。
据市卫健委相关负责同志介绍,南京的中医药事业历史悠久、资源丰富,中医药资源总量、服务水平一直走在全省前列,但同时中医药人才青黄不接、保护传承力度不足等一直是困扰南京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问题。
“因此,做好中医药立法工作,在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独特优势、协调中西医共同发展、提供更高质量医疗资源供给、满足老百姓多样化的医疗需求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主任、一级巡视员张孝科说。
记者了解到,今年初,南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被列为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项目,从去年3月启动立法调研工作以来,先后举行了20余场座谈会、论证会和专题调研,形成了《南京市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草案)》,并于今年6月20日提交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进行了首次审议。
条例文本仅7000余字,而审议意见超万字
条例的制定,关乎老百姓对中医药服务的获得感。在首次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畅所欲言,提出了50余条审议意见,相关工作机构聚焦这些审议意见,进行逐条调研论证,许多意见在二审通过的条例中得到了体现。
记者从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工作人员梳理的审议意见中看到,委员们畅所欲言,确保条例条文契合现实需要,操作性强。比如,条例草案第三章“文化传承”中提出要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和保护等问题。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王利民提出,部分中医人才培养依靠口传心授,缺少规范,建议结合现代医学对此进行补充完善。而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南京市人大代表戴红卫提出,条例要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开办中医药专业或者开办中药班,更好地为中医药行业输送人才。常委会组成人员黄玉银提出要对医生素质能力提出要求,对医生来源、培养加以规范。列席的市人大代表、律师袁胜寒则提出,应加大对中医药从业人员的扶持,保障待遇,提高整体层次。而类似这样的审议意见还有很多。市人大法制(工)委的工作人员介绍,大到条例的总体框架,小到每处文字的表述,常委会组成人员都提出了相关意见与建议,7000多字的条例文本,审议意见却超过了12000字,可见大家对条例审议的认真态度。
首次审议后,南京市人大法制(工)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市司法局、市卫健委等单位共同研究审议意见,聚焦关键内容开展“解剖式”调查研究。第一时间在南京人大网站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同时广泛征求各区人大、各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论证会等十余场座谈论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组织人员赴南阳市学习考察外地先进经验,前往秦淮区、栖霞区围绕中医药非遗保护传承、产业发展、人才培养等开展专题调研,就重点难点问题与相关方面沟通意见,共同研究主要制度设计。
调整条例名称 体现“鼓励引导”立法导向
记者了解到,二审通过的条例分为总则、体系建设、传承与文化传播、创新与融合发展、保障与监督以及附则等六章47条。与首次审议通过的草案相比,虽然章节与条款的总数没有变化,但具体章节名称都作出了修改。与首次审议相比,二审通过的条例名称也发生了变化——多了“促进”两字。据南京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华介绍,国家中医药法、省中医药条例等上位法制度供给已经较为系统完备,南京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对地方中医药流派传承保护、中医药与群众生活深度融合等方面作出针对性规定,细化推动措施,补足制度短板,立法定位重在体现特而精。“之所以将条例名称修改为‘南京市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条例’,正是体现了聚焦实际、鼓励引导的小切口立法导向。”李华说。
记者看到,二审通过的条例在金陵医派传承保护、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知识教育、中医药产业发展、中医药规范管理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南京特色。比如,在金陵医派传承保护方面,通过的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建立金陵医派名录制度,开展动态调整。为实现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教材的活化利用,通过的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推进金陵医派等中医药学术教材的活化利用,融入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中医药教学体系”的规定。
条例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发展壮大中药产业为落脚点,对本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区域、规模进行了切乎实际的补充规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培育现代化中药企业和特色品牌,支持技术集成和工艺创新,促进中药生产工艺标准化和现代化;同时新增了第四款:“加强中药资源循环利用研究,对医疗机构、中药工业等产生的非药用部位、废弃物、副产物等实现高值化利用,推进中药产业绿色发展”等等。
为了强化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保护,条例吸纳地方实践亮点,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制度。比如,第三十九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专利、中药品种保护、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方式,对中医药特色技术、方法、产品等进行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受到故意侵害,情节严重的,有权依法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等。
通讯员 张倩 肖日东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聂龙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