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延续优化实施的阶段性税费优惠政策。南京市税务部门认真贯彻,聚焦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涉税需求,进一步加大了税惠政策宣传力度,不断开展企业税惠政策辅导活动,使得税惠成为激发企业发展的动能,诠释了“政策足则实体活”。
税惠赋能
打磨创新“金钥匙”
南京奥特佳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专业汽车空调压缩机厂商,拥有传统涡旋式压缩机、电动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三大系列1000多种产品,经营20多年以来一直保持着跨越式增长,与一汽、东风、长安等众多知名车厂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目前,南京奥特佳拥有科技人员近百名,2021年至今新增了29项专利。
进一步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出台后,南京税务部门第一时间利用智能化税企沟通平台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精准辅导,帮助企业把握政策要点,确保企业及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红利,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同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
南京奥特佳财务负责人算了一笔“减税账”:近两年,企业累计投入研发费用1.18亿元,得益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等政策,减免税款近350万元。
“税惠政策的不断扩围,让我们在产品研发上更有信心,要将这笔省下的钱用足用好。” 奥特佳财务负责人笑着表示。
税惠加码
助力科技创新再突破
位于溧水白马街道的丰码科技(南京)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智能化种植平台和标准化种植体系,农业灌溉施肥设备与温室控制设备及零部件技术开发、销售等。公司正在进行的课题项目有几十项,财务负责人王会计表示:“今年,我们也可以按100%的比例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了,2022年公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71.64万元。现在新政策落地了,今年预计可以多享受加计扣除金额近62.7万元。省下来的钱可以继续投入到研发中去,有了国家的‘撑腰鼓劲’,公司可以把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入到技术提升上。”
为更好满足企业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中的涉税需求,溧水区税务局一方面梳理政策要点,将政策享受条件、享受范围、申报操作、风险问题等分享编制,制成“政策汇编”二维码,通过数字化税企服务职能平台推送到税企交流群,辅助纳税人足不出户“掌上学”“码上懂”;另一方面,通过“远程帮办、线上辅导”的形式,帮助企业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支出、规范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正确填写申报表,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知尽知”“应享尽享”。
精准滴灌
为企业注入新动能
“税务部门把税收优惠政策按行业梳理‘打包’送给我们,各项政策列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让我们对行业税费优惠政策有了更深刻的理解,有助于我们用好政策、享受红利!这种‘政策找人’的税宣新模式条条都推到了我们的心坎里!”近日收到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上门送达的优惠政策支持包后,江苏紫金农商银行财务经理李友忠由衷地称赞道。
同样的,为满足科创企业的个性化需求,雨花台区税务局广泛开展走访调研,上门服务企业,共谋发展之计,助力解忧破题。近日,雨花台区税务局前往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主题教育联学调研活动,实地了解企业产品体系、技术能力、发展规划等方面情况,问需问计,现场解答企业税费政策方面的疑问,并向企业送上“红利账单”,精准推送税费优惠享受情况。
“作为国产工业机器人生产企业,2022年,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9541万元,收到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571.5万元,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1197万元,这一股股资金活水,灌溉了我们全产业链向好发展。”南京埃斯顿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何灵军手握着“税费红利账单”,不禁感慨道。
实习生 张寒雨
通讯员 陶祎祎 夏明炜
芮莉 韩欢欢 俞淑娴
【政策解读】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政策内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200%在税前摊销。上述政策作为制度性安排长期实施。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负面清单以外其他行业企业。
2.减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3.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减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在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热点问答】
问:公司是一家新办企业,尚未对研发支出进行单独会计处理,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因此需要企业首先对研发支出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并按照规定设置辅助账,辅助账具体样式及填写说明请见总局2021年28号公告附件。
问:取得多处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周岩 施寒 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