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云(321087196807252284)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龙潭监狱北门门面房13号、14号,面积为21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本局于2023年3月3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催告书》(苏宁栖城执决催〔2021〕080705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催告你自送达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所搭建的上述违法建设。
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催告书送达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