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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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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日期: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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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10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江必维(身份证号:320113194301202432):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华电一宿舍13幢203室门口,面积为3.36平方米的彩钢瓦与玻璃框架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宁栖决催〔2021〕Q010901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拟责令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