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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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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南京法院公司类案件审判白皮书发布

日期: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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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4月11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南京法院公司类案件审判白皮书(2018—2022)。白皮书总结了过去五年南京两级法院审理公司类案件的基本情况,梳理了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以期能够更好地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作用。

据了解,五年来,两级法院共受理公司类案件9750件,且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案件增长率持续上升。13家基层法院共受理公司类案件7974件,其中“江宁地区”2家法院、“江北地区”3家法院以及鼓楼法院,共6家法院合计受理3920件,占比近一半,或与产业布局、区域面积等特点存在一定关联性。

精研公司类案件审判

持续助企纾困

探索专业审判。在公司类纠纷日益复杂化、新颖化、专业化的背景下,南京中院指定合议庭精研公司类案件审判,定期梳理两级法院公司类典型案例;高淳法院成立公司类案件专业审判团队;江宁开发区法院建立涉公司群体性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坚持精品战略。积极开展司法调研,培育精品案例,两级法院多个案例获评全省、全国优秀案例。如江苏高院发布的全省法院2020-2021年8件公司审判典型案例中,南京法院5件入选,其中南京中院4件、江宁开发区法院1件,位列全省第一。

持续助企纾困。针对常态化疫情防控背景下各类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南京中院、鼓楼法院、江北新区法院分别出台司法助企纾困措施,雨花台法院妥善处理一批涉及416名当事人的股权纠纷系列案件,高效化解纠纷。

推动商会调解。南京中院、栖霞法院、江宁开发区法院、玄武法院、秦淮法院、建邺法院联合工商联推动全市法院开展商会商事调解工作,降低涉诉企业维权成本。南京中院与玄武法院、江宁开发区法院获评全省“商会商事调解联系协作机制示范单位”;南京中院、江宁开发区法院与工商联共建沟通联系机制的做法,被全国工商联、最高法院评为典型事例。

建议完善公司自治机制

防范化解公司类纠纷

公司治理存在以下常见问题。自治能力有所欠缺。忽视公司章程的个性化,照搬公司登记机关的模板;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极易引发公司僵局;监事在位却缺位的现象普遍,监督机构形同虚设。权利边界意识较弱。部分股东忽视公司独立人格,任意支配公司财产,混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的界限;股东压迫时有发生,引发股东知情权等连环诉讼。

此外,出资和投资常混淆。股东混淆出资和投资的性质,向公司投入资金却不作为出资入账,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时,股东的认缴资本可能被判决加速到期以偿还公司债务。公司退出忽视清算。公司解散后,股东普遍忽视清算程序,怠于清算或违法清算,引发清算责任之诉,可能被判决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相关公司要完善公司自治机制。用好公司法赋予的自治权,根据公司具体情况量身制定章程;科学配置股权,确定表决权梯次比例,并适时调整;落实监督机制,发挥监督实效,防范公司经营管理风险。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保持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独立性,遵守财务规范,明确划分公私界限;大股东杜绝“一言堂”,保障小股东参与、了解公司事务的权利及分红权。

同时,明确投入款项性质。区分投资与出资的性质、功能和法律后果,在公司账簿中进行正确的会计科目记载,并根据投入的性质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及时办理相应登记备案手续。还要依法有序退出市场。了解并重视公司清算制度,在公司解散后,及时启动清算程序,并遵守清算规程,防止被判决承担怠于清算或违法清算的民事甚至刑事法律责任。通讯员 南小中

实习生 赵偲妤

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