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公 告
日期:04-10
邵小玉(身份证号:320103195902050261)
张静(身份证号:320103198201080269)
位于南京市栖霞区迈皋桥街道经五路合作村91-82-6号南京市栖霞区秦之皇大酒店后场,面积为364.3平方米的砖混及钢架结构建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告知书》(宁综法栖〔2022〕Q011104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拟责令你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对上述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需要进行陈述和申辩的,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到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