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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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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决定》通过

日期: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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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报讯(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孔芳芳 刘畅) 3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案共二十六条,对水库管理以及生态保护带、塘坝管理等相关工作作了调整和补充。

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生态、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是支撑、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据统计,江苏现有注册登记水库952座,其中大中型水库51座、小型水库901座,总库容35亿立方米,设计灌溉面积37万公顷,分布在9个设区市39个县(市、区)。近年,国家高度重视水库安全管理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水库依法管理的深入推进,原条例设定的部分制度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亟需进行修改完善。

新修正的《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增加了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的规定,“水库主管单位应当编制水库管理和保护规划,对其管辖的多个小型水库可以合并编制管理和保护规划”,并对规划的编制要求、规划内容及审查批准程序作出规范。条例明确了水库管理单位的设置和职责,规定水库应当建立管理单位的基础上,明确两座以上的水库可以建立共同管理单位,但每座水库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水库管理单位的职责也作了细化要求。条例统筹兼顾调整水库管理范围,在统筹发展与安全的同时,兼顾促进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并落实从严管理和保护要求,对水库管理范围、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的活动作了补充和完善,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是江苏的创新实践。由于部分水库的集水区域已被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与水库生态保护带存在重叠、交叉,且保护要求更为严格,因此条例增加规定,水库集水区域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还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规定。此外,条例在附则部分增加规定“对不符合水库注册登记条件的塘坝,其所有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安全运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