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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1
星期一
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分区分级强化有毒有害污染物风险控制

日期: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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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5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3月28日起,江苏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在3月28日当天,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该《标准》进行解读。据了解,城镇污水处理厂作为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基础工程,也是污染物排放的重要来源。经初步统计,目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为2000多万吨,生活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占全省比重近四成,对区域水环境质量有着显著影响。

据了解,《标准》包括前言、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污染物控制要求、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共八个部分。《标准》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执行(2023年3月28日),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自实施之日起3年后执行(2026年3月28日)。

防范新增风险

据了解,除涵盖国标控制项目,《标准》新增反映综合生物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风险控制指标,收严挥发酚、硫化物、总氰化氢、有机磷农药、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和甲基对硫磷等8项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针对江苏产业结构特点,增加氟化物作为特征污染物控制指标。

大气污染物方面,为防范气味影响,适当收严硫化氢和氨这两项主要恶臭污染物的厂界排放浓度限值。

省生态环境厅水处副处长顾爱武告诉记者,目前国家标准中监测达标评判为日均值,存在污水处理工艺的排放波动规律不同、执法监测需要在较长时间里多次取样等实际困难。《标准》新增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和总磷四项常规污染物一次监测排放限值,有利于促进排污单位加强自身排放监测和波动规律研究,提升环境精细化管理。

不搞“一刀切” 《标准》实施精准管控

记者还了解到,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5000吨/日以及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且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10000吨/日的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对标长三角地区执行最严排放限值。据了解,新《标准》从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所在区域、建设规模、新建与现有三个纬度细分了4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等级,分别对应执行A、B、C、D四个标准等级,不搞“一刀切”。

水污染物方面。区域分类包括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保护区域:包括太湖流域一、二级保护区;长江干流、南水北调干线(含邵伯湖、高邮湖、宝应湖、白马湖、洪泽湖、骆马湖、微山湖、昭阳湖湖体)、京杭大运河苏南段水域,以及上述水域岸线边界(指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范围;一般区域:除重点保护区域以外的所有区域。

对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位于重点保护区域的,执行B标准;排污口位于一般区域中,处于太湖地区的,执行C标准,不处于太湖地区的,总设计规模大于等于3000m^3/d的执行C标准,总设计规模小于3000m^3/d的执行D标准。

大气污染物方面。分为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厂界浓度限值,有组织排放包括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3项指标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表5标准;厂界浓度限值包括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等4项浓度限值,依所处区位分别执行表6中一级和二级标准。

污泥和噪声方面。控制项目及标准限值分别执行国家现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南京晨报/爱南京记者 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