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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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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南京晨报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

日期: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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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综合新闻       上一篇    下一篇

张越(身份证号:320105198211220416):

位于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摄山村巷北队104号,面积共1506.6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属违法建设。我局于2023年1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宁综法栖〔2020〕060806号),经多种途径均无法向你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我局决定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内容如下:

我局拟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局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如不服该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决定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南京市栖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