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3
星期日
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传播淫秽视频7157部 获刑十年

日期:08-21
字号:
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传播淫秽视频7157部

获刑十年

法院:“云盘共享”也属犯罪

□本报记者 顾和平

通 讯 员 孟丁鹏

近日,兴化法院对一起利用网络云盘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顾某因传播淫秽视频逾7000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31万元。

顾某案发前在兴化市一家企业工作。2023年1月,顾某企图寻找“低成本赚快钱”的门路,将目光投向网络涉黄这一灰色地带。起初,他只是在微信群内发布广告,以每月25元的价格吸引网友入群,通过定期在群内发送淫秽视频的方式赚取会费。

随着非法获利逐渐增加,顾某不再满足于微信群零散传播的模式。他“升级”了犯罪手段——专门购置私有云网络存储服务器,对淫秽视频进行大批量分类存储,并向付费会员直接共享云盘账号密码,让会员自主登录观看或下载。

经公安机关勘验,顾某在微信群内发布的1355部视频及云服务器中存储的5802部视频,均被依法认定为淫秽物品,合计达7157部。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传播淫秽视频达20部即构成犯罪;达到500部或违法所得达25万元以上,则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本案中,顾某传播视频数量是入罪标准的358倍,是“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14倍有余;其违法所得30万余元,也远超25万元的重刑认定门槛。

争议在于,在云盘共享环节顾某并未直接发送视频文件,而是通过共享云盘账号密码的方式让他人观看,这种行为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贩卖”?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的行为,而“转让”既包括转移物品载体,也包括使他人获得观看、收听淫秽物品的机会。顾某收取“入群费”“包月费”,实质上是将淫秽物品的观看权作为商品出售,该行为完全符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构成要件。

2026年5月28日,兴化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