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要多还息1.2万元,奔驰4S店“诱导”消费者车贷?
日期:08-14
两年要多还息1.2万元,奔驰4S店“诱导”消费者车贷?
本报讯(记者 刘禹)近日,泰兴市民陈女士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她在泰州汽车城泰州之星奔驰4S店(下简称“奔驰4S店”)购买一辆C260L轿车时,销售顾问承诺的贷款利息与实际还款计划不符,导致其若两年后提前还款将多承担约1.2万元利息。
今年6月6日,经过多家对比之后,陈女士在奔驰4S店订购了一辆C260L轿车,6月8日完成签约。购车时,销售顾问推荐其办理奔驰金融5年期贷款,说只有办理奔驰金融贷款才能享受购车优惠,且口头表示每月利息887元、月供4554元。陈女士明确告知销售顾问自己计划2年后提前还款,销售顾问则按每月利息887元测算,双方确认两年利息为21288元(887元×24个月),但未提供每月本金利息明细。基于该利息测算结果,陈女士同意签订购车及贷款相关协议。
6月8日正式签约时,销售顾问仅让陈女士在手机小程序上电子签名,未出示还款计划表,也未告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利息前置的特性。直至6月24日,陈女士通过奔驰汽车金融服务公众号首次看到详细《还款计划》,发现协议第1期利息高达1628元,前24期合计利息约33391元,比销售顾问承诺的21288元多出了12103元。陈女士此时才意识到,销售顾问在签约前以“平均利息887元”的话术,掩盖了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利息前置的真实成本——前期偿还的利息远高于后期。
7月6日,陈女士到店沟通未果后报警。在警方介入调解过程中,当事销售顾问承认未向陈女士告知贷款方式和利率问题,未能说明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利息前置的特性。
针对陈女士的投诉,7月29日,奔驰4S店向记者发来官方回应。店方表示,客户(陈女士)办理的是奔驰金融贷款方案,关于年利率及具体还款情况,销售顾问均与客户确认,客户本人在贷款合同上签字认可。购车一个月后客户想提前还款,发现需支付违约金,便要求经销商承担约1.5万元的违约金,店方认为这是无理要求,并未同意。随后客户进行投诉,并采取自媒体曝光施压。店方还指出,他们曾与客户沟通并提供其他参考方案,但客户未同意。
上海市协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小峰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汽车销售方在贷款业务中是否履行了充分、准确的告知义务。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相关规定,本案中等额本息还款方式下利息前置的特性“即前期偿还利息远高于后期”,这对明确表示2年后提前还款的消费者而言,属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若销售顾问仅以“平均利息887元”话术进行宣传而未披露上述关键信息,涉嫌违反上述规定。但是否达到“欺诈”,还有待证明,需结合销售顾问是否主观故意等要素综合判断。
刘小峰进一步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如果陈女士能够证明销售方故意隐瞒真实还款结构、使其在错误认识下签订了贷款合同,她可依法主张撤销该合同。
目前双方各执一词,纠纷尚未解决,陈女士表示将通过法律途径继续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