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苏1202执215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侯沛与被执行人刘志成名誉权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5年10月24日作出(2025)苏1202民初340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刘志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江苏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侯沛赔礼道歉,为原告侯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在江苏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刘志成承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刘志成未履行上述义务。
根据侯沛的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2024年,刘志成在微信群名“BRVANLIFE”的群聊中发表言论,使用“骗子”“驯狗一样”“这孙子”等贬低性字眼对侯沛的品德、形象等人格进行恶意侮辱,造成侯沛社会评价的降低,已严重侵犯侯沛的名誉权。刘志成应向侯沛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