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民生关切 让绿色永驻
——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完善《泰州市绿化条例》
□本报记者 钱兰
通讯员 葛东升 吴露青
近日召开的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泰州市绿化条例〉的决定》。至此,周合星等10名市人大代表在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修订《泰州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议案,得到了较好办理,真正实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2024年8月,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时发现,位于一村庄出入口的“T”字形路口,不断长高的绿植遮挡了南北方向的通行视线,路口容易发生剐蹭。于是,检察机关推动相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推出绿植移除、增设减速带、增加黄闪警示灯等配套措施。之后,检察机关又从个案着手,在全市实地抽查了39处道路、路口绿化点位。经梳理发现,部分道路绿化树木栽种后已经长高,且种植密度较高,易侵入道路。此外,部分路口还存在植物种类选择不合理的情况,存在视觉盲区等安全隐患。
2025年1月,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检察院检察长周合星联合其他市人大代表,提出修订《条例》的议案。代表在议案中说,《条例》自2017年8月施行以来,为健全绿化管理机制、强化绿化保护措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道路交通进一步发达,《条例》的部分条款已不能满足我市道路交通的现实需求,建议进一步修订完善。
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议案办理工作,全面梳理《条例》实施以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对议案提出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在深入调研、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将《条例》修订作为2026年度立法项目。2026年4月,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泰州市绿化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之后,又对修正草案作了5次修改完善。经过审议,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泰州市绿化条例〉的决定》。(下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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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这次《条例》的修改,重点围绕对接改革要求、对标上位法和对照议案建议三个方面进行。在对照代表提出的议案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绿化工程的建设程序,在《条例》第十五条增加一款,要求“对五公顷以上公园绿地、一公顷以上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等涉及公共利益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市、县级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删去第十七条关于对绿化工程进行核实的规定。二是进一步细化城市道路绿化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道路绿化应当与其他市政设施相统筹,符合交通安全要求。在道路交叉口、人行横道口安全视距内以及车辆掉头处,行道树和绿化带不得遮挡视线。”三是进一步优化道路绿化先行处理流程,对《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调整,明确“因抢险救灾确需过度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镇树木的,可以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告知绿化保护和管理责任单位,并在险情排除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绿化安全、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处罚与补偿等方面,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既是对法律贯彻的有力推进,也是对群众关注的切实回应。”周合星等代表对议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认为修改完善后的《条例》必将为建设生态宜居、绿色发展“幸福泰州”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