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报阅读机
2026-08-25
星期二
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女子参加漂流致十级伤残 旅行社未尽义务担责四成

日期:07-17
字号:
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女子参加漂流致十级伤残

旅行社未尽义务担责四成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何成龙 栾艺伟)盛夏时节,漂流成为不少人的“避暑首选”。靖江一女子本想体验一场期待已久的“速度与激情”,却不料在漂流中意外受伤,腰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近日,法院审理判决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0多岁的吴女士随亲友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二日游,其中重头戏便是悬崖瀑布漂流。出发前,旅行社向吴女士等人发送了出团通知书,禁漂人群标注为:儿童5岁以下、老人70岁及以上,以及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适宜参加漂流的人员。

之后,吴女士按照行程安排参加了悬崖瀑布漂流项目。当皮划艇从高处顺流而下,重重触击水面时,一阵剧烈震动袭来,吴女士只觉腰部一阵剧痛,整个人动弹不得。景区工作人员当即陪同吴女士前往当地医院就诊,当晚吴女士被转回靖江本地医院。经诊断为胸椎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出院后仍需卧床休息。吴女士找到旅行社协商赔偿未果,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庭上,吴女士认为,旅行社没有提前告知漂流过程中的风险和注意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旅行社则辩称,吴女士对自身安全具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应当知晓漂流项目的风险。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就漂流的具体安全注意事项,向吴女士进行充分的告知和警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吴女士的人身损害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同时,吴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是否有能力参加该项活动估计不足,并且在漂流过程中对自身安全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亦存在较大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4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