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原告姜堰区蜗牛叔叔餐饮店与被告王莉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4)苏1291民初96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莉在微信朋友圈的照片中发布不实信息,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原告的公正评价,在一定范围内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微信(微信号diaoyi119)于2023年9月28日在朋友圈发布的侵权信息;二、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使用微信(微信号diaoyi119)在微信朋友圈公开发布致歉声明不少于10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原告申请,选择在《泰州日报》或《扬子晚报》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王莉负担);三、驳回原告姜堰区蜗牛叔叔餐饮店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生效后,王莉未履行致歉义务,姜堰区蜗牛叔叔餐饮店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6)苏1291执99号】。现对上述判决主要内容予以公告。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