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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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柔性执行,解开“系”了十五年的心“缆”

日期: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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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柔性执行,解开“系”了十五年的心“缆”

□本报记者 顾和平

通 讯 员 王海宾

近日,海陵法院顺利执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多轮协调下,双方当事人不仅完成了涉案环境监测船的交接工作,困扰被执行人长达十五年的船舶看管费用问题也一并得到妥善解决。案件办结后,双方均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

这起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2010年。当时,具有船舶驾驶资格的渔民高某经人介绍,临时受聘为某监测中心驾驶一艘环境监测船。此后,因机构改革、人员调动等原因,该船长期停泊在某村北侧的水产码头。在此期间,高某实际承担了开船、看管及码头停靠等工作,但由于双方只有口头约定,相关费用一直未能结清。高某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问题始终未得到妥善解决。

2024年8月,双方曾就费用问题进行过协商。因船舶已达到报废标准,申请人仅同意给付2018年至2024年期间的部分保管费用,与高某的诉求差距较大,协商未果。申请人遂将高某诉至海陵法院,要求返还船舶;高某则在庭审中提出,须先解决相关费用问题才能返还船舶。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高某返还船舶,申请人在交接船舶的同时给付相应保管费用。判决生效后,高某未主动履行返还义务,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认真研判案情,认为如果只是机械执行判决、强制腾退,而不解决高某所主张的补偿费用问题,不仅难以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引发新的信访矛盾,甚至激化双方对立情绪。据此,执行法官确立了“强制执行威慑”与“组织双方和解”并行的办案策略。执行法官首先前往现场勘查,送达法律文书,并耐心听取高某的意见。高某向法院提交了情况说明、码头费凭证等材料,请求在执行程序中帮助协调解决补偿问题。

执行法官在认真审查高某提交的材料后,向申请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执行法官指出,高某提出的酌情补偿请求具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他在实际维护船舶的过程中,购置了缆绳、水泵、清理保洁用品等,发现船舶漏水后还实施了排水、堵漏等行为,这些均属于履行看管责任的实际付出。申请人酌情给予补偿,不仅合理,也可以避免双方再次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减少诉累。

此后,执行法官组织了多轮“背对背”沟通和“面对面”协商,申请人的态度逐步转变,从最初不愿协商,到最终接受酌情一次性补偿的方案;被执行人也逐渐放下对立情绪,降低了所主张的补偿金额。经过多次电话沟通和当面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申请人将一次性补偿款八千余元汇入法院账户,被执行人高某主动交付船舶,法院再将补偿款发放给高某。

6月17日上午,执行法官再次来到环境监测船停靠的码头。高某主动将船上个人物品全部搬离,将船舶交还申请人。申请人当场申请法院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至此,这起长达十五年的矛盾纠纷,在基层执行环节得到了彻底化解。

6月18日下午,高某激动地给执行法官打来电话:“补偿款已经收到了!感谢法官耐心协调处理!”

海陵法院执行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船民这句朴实的感谢,是对执行法官辛勤付出的最好认可。该案的圆满执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