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海陵区
人民法院公告
2026年7月10日
(2026)苏1202执179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长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展鹏(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7142420000424XXXX)名誉权纠纷一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苏12民终42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于展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泰州到校学车17515087150”账号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泰州市长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原告泰州市长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声明发布后十天内不得删除)。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于展鹏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泰州市长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请求,本院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于展鹏作为泰州市长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运公司”)竞争对手的工作人员,在未核实长运公司各种班型培训费所对应培训服务内容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电话沟通的方式向多人发表长运公司后续收取燃油费、场地费、模拟费、长运公司宣传的接送学员练车为“装样子”、长运公司存在合同签订金额和实收金额不符等“套路”的言论,于展鹏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客观上导致长运公司社会评价降低,商誉受损,于展鹏应向泰州市长运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