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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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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说好买手机赠耳机,下单后商家就变卦

日期: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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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3版:热线       上一篇    下一篇

说好买手机赠耳机,下单后商家就变卦

本报讯(见习记者 余樟睿 记者 鲍仁)近日,市民刘女士向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她新购了一部手机,商家起初在广告上承诺“购机即送原装耳机”,不料下单当晚商家便变了卦,要求她补交200元才能领走耳机。“如果不说送耳机,我不会买这部手机,这分明是欺骗消费者嘛。”刘女士遭遇此事,很气愤。

据刘女士介绍,6月2日她回老家兴化市大营镇探亲,闲来无事之际,想着自己的手机用好几年了,便走进镇上一家手机店查看。店员向其力荐一款VIVO S60手机,并明确承诺“送原装耳机”。心动之下,她当场支付了2800元全款。由于该手机为紧俏的预售机型,店员称随手机一同出库交付的赠品耳机当日已无库存,需从其他门店调货,故耳机需次日到店领取。不料,当晚刘女士通过微信与店员预约领取耳机时间时,对方却突然改口,称“白天价格标错了”,要求她再补交200元才能领走耳机。

“聊天记录、宣传截图、付款小票这些证据我全都有,商家出尔反尔,这不是虚假宣传吗?”刘女士随即拨打12345热线投诉,要求该商家按承诺补发同款耳机,或按耳机市场价折现退款。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迅速介入,在其调解下,最终商家于6月8日向刘女士补发了原装耳机,未额外收费。

商家为何会变卦?记者尝试联系大营镇这家手机店,但多次拨打电话均无人接听。

消费者下单后,商家之前承诺送的赠品没影了,这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呢?对此,江苏漫修(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维妙认为,商家已构成虚假宣传。原因在于,商家在预售宣传和销售沟通中明确承诺赠送原装耳机,该承诺内容具体、明确,足以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实质影响;消费者基于此承诺下单并付清全款,此时双方之间已就此形成附赠式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商家的赠品允诺在消费者承诺购买时即成为合同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商家可任意撤销的范畴。

同时,商家在消费者履约后单方面反悔、拒不兑现,属于以虚假的赠品允诺误导消费者,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真实、全面信息告知的义务,也符合《广告法》中“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情形,同时该行为也构成违约,消费者享有救济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