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民生保障标准
7月起提高
本报讯(记者 邱骏 通讯员 周娟)记者近日从市民政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兜牢民生底线,提升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自7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四项民生保障标准。
根据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此次调整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877元/人·月提高到912元/人·月,月增35元。
全市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同步提高,由1140元/人·月调整为1186元/人·月,月增46元。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保障更趋精准。(下转03版)
四项民生保障标准7月起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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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方面,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由原先的2105元/人·月调整为2189元/人·月,月增84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毒感染儿童,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其他家庭重病重残儿童、低保家庭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按照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100%、60%、50%执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非重病重残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执行。
在残疾人保障方面,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与低保标准挂钩,城镇、农村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已统一调整到140元/人·月。
今年以来,全市民政系统始终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以“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为目标,以“泰有爱·暖心民政”品牌建设为重点,着力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持续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探索建立社会救助“双承诺”和容缺审批机制,加快推进困难群众关爱帮扶“一件事”改革,不断深化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创新发展“物质+服务”综合救助,让群众获得感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