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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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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报放弃继承权就能逃避债务?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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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登报放弃继承权就能逃避债务?

法院:仅作形式声明未脱离遗产管控,仍须偿债

□本报记者 顾和平

通 讯 员 王小健 陈茜

丈夫去世后,妻子与三名女儿登报声明放弃继承全部遗产,试图以此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责任。近日,泰兴法院审结这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认定四名被告仅作形式上的放弃继承声明,仍实际管控遗产,放弃行为无效,依法判决四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泰兴人董某从事泥浆泵及配件销售多年,自2004年起,董某与邻乡的肖某、张某富夫妇存在长期业务往来。2015年10月8日,张某富向董某出具欠条,确认欠付货款50万元。经原告数次催要,肖某夫妻二人共偿还6万元。张某富重新出具欠条,确认尚欠44万元。之后,肖某、张某富分别偿还董某1万元,余款为42万元。2025年8月,张某富病逝,其父母均已先于其去世,三名成年女儿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为法定继承人。

为维护权益,董某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肖某作为共同债务人支付剩余42万元货款,并要求三名女儿在张某富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诉讼中,肖某与三名女儿共同辩称,该债务系张某富个人所欠,四人对债务详情不知情,且肖某尚在世,本案系遗产继承纠纷,债务与三名女儿无关,请求驳回原告诉求。2025年12月17日,四人登报发布《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称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张某富所有遗产。

泰兴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债务发生于肖某与张某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肖某曾多次通过微信向董某转账还款,结合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肖某知晓张某富对董某负有债务,并愿意履行相关义务,从而证明该债务用于张某富、肖某夫妻共同生活与共同生产经营,案涉欠款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肖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针对三名女儿的放弃继承声明,法院指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但放弃继承需以实质脱离遗产管控为前提。本案中,张某富名下登记有位于泰兴市宣堡镇的宅基地房屋(与肖某共同共有),三名女儿虽登报声明放弃继承,但未对遗产进行清算、分割或移交管理,仍实际占有、管控该遗产,并未真正实现放弃继承的法律效果。其登报行为仅为形式操作,实质仍在享有遗产权益,以此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利益,依法不予认可。

2025年11月,法院依董某申请,裁定冻结四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最终判决:肖某对42万元货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在继承张某富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承办法官表示,放弃继承的核心是“不再享有遗产权益”,需完成遗产清算、移交、分割等实质流程,并留存相关凭证,仅通过登报、书面声明等形式操作,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对于债权人而言,若遇到债务人去世、家属放弃继承的情形,无需轻易放弃维权,可通过核查逝者名下房产、存款等遗产线索,及时提起诉讼固定债权,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