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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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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醒:车商信息勿全信,综合查验避风险

日期: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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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信息不对称,小伙买车被坑,3倍赔偿诉求被驳回

律师提醒:车商信息勿全信,综合查验避风险

□本报记者 顾和平

“成本不高,拿下高配纯电车”“个人一手车,毫无缺点……”在某平台看到武汉一二手车商的推广视频后,泰州小伙陈某心动了。然而,陈某提车后发现,保险公司的出险记录、维修金额,与二手车商提供的某平台检测报告内容大相径庭,这辆车实为全损车。

愤怒不已的陈某和车商交涉无果后,向武汉某法院提起诉讼,以消费欺诈为由,要求退还购车款,并追加三倍赔偿。3月16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车商退回购车款,但三倍赔偿的诉求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二手车成了“问题车”

2025年12月21日,陈某看中一辆蔚来某款二手汽车,兴冲冲赶赴武汉。到店后,工作人员却以该车无电无法查验为由,向他卖力推荐一辆小鹏P7二手车,并提供某平台检测报告,声称“历史最大损失金额约6000元,小事故,无大碍”。经讨价还价,标价13.88万元的二手车,最终以11.8万元成交。

然而,陈某5天后在同一平台查询,结果却让他傻了眼:该车遭遇重大事故,2025年第三季度出险维修费高达13.2万元。

陈某随后至保险公司查询,结果显示:2025年7月,该车发生重大事故;同年9月,保险公司认定该车为全损,赔付原投保人约13.15万元。

陈某在起诉状中,以消费欺诈为由,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退一赔三”,要求退还购车款11.8万元,另行赔偿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5.4万元,同时要求车商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信息不对称”或造成买家误判

陈某手机微信里,有车商提供的名为“某检测报告链接”。打开链接显示,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为2025年12月19日,载明案涉车辆事故检测54项,存在3项异常,为可拆水箱框架更换拆装痕迹、右前减震器钣金修复、右后翼子板钣金修复,无火烧异常,无泡水异常。

车商提供该链接的同时,还附有一份检测报告图片。图片显示,检车报告生成时间为2025年12月18日,历史记录概况载明已结案事故次数2次、未结案事故次数(含涉三者车事故)1次,历史最大损失金额约6000元。本车已结案事故共3起,2025年第三季度维修未结案1件,2025年第二季度维修约2000元,2024年第四季度维修约6000元。

陈某表示,自己是和朋友一起前往武汉购买二手车,由于两人并不具备二手车检测水平,只好充分信任相关平台的检测报告,“在看了车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后,我们作出了购车的意愿。”

陈某认为,车商对车况质量有所隐瞒,出具的检测报告未能真实反映车况。案涉车辆实为全损车,其实际价值、安全性能已严重贬损。车辆在卖出前,车商完全有机会或有能力隐藏不利于交易达成的信息,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我和车商获得的车辆信息并不对称,造成了误判。”

法院认为欺诈不成立仅退回购车款

法庭上,被告车商拿出与陈某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称此车为事故修复车,原告陈某已现场看车认可此车车况,并查阅出险记录。合同格式条款中还约定了公里数免责声明、购车前检测事项告知、违约条款等内容。

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调取第三方检测平台的原始查询数据,但该平台回复“公司不保存原始查询数据”。

法院认为,检车报告两处均显示有未结案事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在案涉车辆交易之时,明知车辆真实情况而故意向原告隐瞒存在欺诈行为。原告要求三倍赔偿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出售案涉车辆时,被告向原告告知的车辆事故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款11.8万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涉案车辆,过户费用由被告承担。

判决后,陈某认为欺诈认定存在可争议空间,因考虑经济成本,最终选择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