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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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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百人以上聚餐,食品成品须留样

日期: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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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7月1日起实施

百人以上聚餐,食品成品须留样

本报讯(记者 叶桂华 通讯员 王雪纯)《泰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农村集体聚餐,每餐次100人以上的,承办者应当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须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

“近年来,农村地区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隐患不容忽视,需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市市场监管局食品综合协调处处长李兴正介绍,此次新规共有21条细则,规定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要求、现场指导、应急处置、法律责任等内容,并配套发布了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告知书以及禁用、慎用食品名单,以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聚餐行为。

《规定》明确,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在农村(含涉农社区),群众自发组织在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以外举办的每餐次50人以上的聚餐活动。农村集体聚餐安全管理将坚持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市、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网格”信息报告网络和“发现—报告—协助—督促”闭环工作流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自治管理。

食品安全,源头管控是关键。《规定》明确,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定》明确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对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负责。

“承办者是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承担者之一,此次《规定》对承办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李兴正介绍,《规定》指出,(下转08版)

百人以上聚餐,食品成品须留样

(上接01版)承办者是指承接农村集体聚餐加工制作服务的流动厨师、流动餐车、专业服务团队、餐饮服务经营者等个人或者组织。承办者应当在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举办前(丧事于当日,其他事由提前48小时)向举办者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告知聚餐时间地点、就餐次数、预期参加人数、主要菜品等信息。承办者应当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贮存、加工制作,保证加工制作的食品安全、卫生。每餐次100人以上的,承办者应当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食品留样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规定》鼓励证照齐全的餐饮服务单位承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同时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建设“阳光宴会厅”等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场所,引导举办者在固定场所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

此次新规明确,我市将推行“分级指导”制度,其中对每餐次人数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农村集体聚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现场指导。对每餐次人数3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指导。《规定》还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推进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智慧化管理,倡导文明用餐和使用公勺公筷,杜绝餐饮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