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一套机制 启用一个基地 激活一笔资金
兴化法院打造里下河区域生态司法修复样板
□本报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顾新燕 范成功 蔡铭毓
近日,兴化市举行“法护里下河 鱼跃水波兴”增殖放流暨生态环境法典宣传活动,现场共投放优质本土鱼苗近5000公斤、8.5万余尾。值得关注的是,购买鱼苗的款项全部来自一起非法捕捞案件所收缴的生态损害赔偿金,放流地正是该案件的“事发现场”。这是兴化法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一次生动实践。
今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修复从政策倡导上升为法定责任。该法典将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兴化法院的恢复性司法实践,将抽象的法典条文转化为可知可感的具体画面。当生态损害赔偿金化作一尾尾鱼苗,当非法捕捞人员变身‘护鱼员’,当受损湿地蝶变为候鸟驿站,法治守护生态便有了温度与质感。”全国人大代表杨恒俊参加活动后说。
落实生态损害“劳务代偿”机制
里下河区域地处长江与淮河两大水系之间,河网密布,湖荡相连,是长江以北重要的生态涵养区,发挥着滞蓄洪水、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关键生态作用。长期以来,非法捕捞等行为对里下河区域生态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2024年3月成立的兴化法院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成为这片区域的生态守护者,集中管辖兴化市、姜堰区和盐城市盐都区、建湖县、阜宁县等区域的环境资源案件。
2025年夏天,李某、曹某等8人结伙使用电鱼工具在自然水域实施“绝户式捕捞”,造成生态资源损失共计178万余元。该案由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审理。
法院在依法判处刑罚的同时,考虑到部分被告人经济困难但认罪悔罪态度诚恳,探索运用“劳务代偿”机制,让昔日的非法捕捞人员变身“护鱼员”。
被告人曹某近日前往兴化市大垛镇娄庄村参加了增殖放流、水域巡查、水草清理等劳务代偿工作。“以前总觉得电几条鱼不算什么大事,如今才真正明白,受损的不只是鱼虾,更是子孙后代的饭碗。”他悔恨地说。
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负责人谢俊成表示,“劳务代偿”机制既坚守了“谁损害、谁赔偿”的法治原则,让经济困难的被告人得以履行义务,又让被告人在实践中重塑生态观,实现司法惩戒、法治教育与生态修复的有机融合。
启用徐马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
4月24日,徐马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正式启用,这标志着里下河区域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迈入平台化运行的新阶段。
基地位于里下河“掌心洼”区域,按照“近自然群落构建、乡土物种优先、生态功能与景观布局兼具”的原则规划建设,集生态环境损害替代性修复、巡回审判、法治教育、生态体验等功能于一体,设置了成效展示区、植被修复示范区、人工鸟巢与食物补给点等区域。案件当事人可在基地内通过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方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法院也会在此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和以案释法工作,让基地成为“看得见的法治课堂”。
基地内水网纵横、草木葱茏,拥有鸟类159种、鱼类163种、湿地陆生昆虫229种。兴化法院将采取一系列恢复性司法举措,构建完整、多层次的生物多样性网络,把基地打造为华东地区野生动物资源最为丰富的区域之一,让生态之美与法治力量在此交融共生。
激活生态损害赔偿金
被告人施某因非法捕猎黄鼬,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2.56万元。2026年植树节期间,兴化法院在徐马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种下2000多棵树苗,6万多元的树苗款中有一部分正来自这笔生态损害赔偿金。
据介绍,里下河环境资源法庭成立以来,已累计判处生态损害赔偿金5993.72万元。如何不让生态损害赔偿金“沉睡”在财政账户中,而是精准用于生态修复?对此,兴化法院构建了严密的资金闭环管理体系,对这笔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审批、阳光运行”,确保每一笔资金都有明确的来源与去向,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
“从补植复绿到增殖放流,再到建设生态修复基地,我们通过激活生态损害赔偿金,让法治‘活水’润泽里下河区域的每一寸土地。”兴化法院院长李剑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