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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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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报纸名称:泰州日报

两级代表联动调研 共促基层法治完善

日期: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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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1版:要闻       上一篇    下一篇

本报讯(记者 钱兰 通讯员 桑达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由全国人大代表、泰州学院美术学院院长黄平领衔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的议案》已被全国人大立案,作为正式议案办理。该议案建议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由三年调整为五年,以实现与村(居)委会任期同步,进一步提升基层治理效能。这项议案的成型,源于黄平代表与泰州市人大代表沈浮、赵才前深入一线的共同调研与扎实论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泰州市人大代表、兴化市司法局局长沈浮,泰州市人大代表、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主任赵才前聚焦基层法治建设的实际需求,主动开展前期调研,并会同全国人大代表黄平,形成了跨层级的代表调研合力。他们通过一系列深入基层的活动,摸实情、找症结、商对策,为议案的最终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沈浮、赵才前两位代表坚持问题导向,率先深入乡镇(街道)司法所、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一线,与一线调解员、村居干部面对面座谈交流,详细了解人民调解队伍建设和作用发挥情况。他们在调研中发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在实践中逐渐显现出与新时代基层治理需求不相适应的“三大痛点”:队伍稳定性不足,三年任期较短导致人员变动频繁,易造成“经验断层”;培训成本较高,频繁换届增加行政成本和资源投入;组织任期不一,与村(居)委会任期不同步导致工作衔接存在阻碍。

针对调研收集到的“痛点”问题,沈浮、赵才前代表主动邀请资深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司法行政干警进行深度会商研判,并与黄平代表共同分析。他们注意到,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已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居)民委员会下设的群众性组织,其三年任期规定已滞后于基层组织建设实际。这种任期“时差”影响了基层治理体系的整体协同与工作节奏。

在扎实的前期调研与共同论证基础上,三位代表形成共识,由黄平代表在全国两会期间领衔提交了议案,建议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修改为每届五年。议案指出,延长任期可实现“三赢”:实现任期统一,使调解委员会与村(居)委会换届同步,形成合理周期;保持队伍稳定,有助于减少人才流失,提升专业能力与解纷效率;(下转03版)

两级代表联动调研 共促基层法治完善

相关议案被全国人大正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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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01版)节约行政资源,降低因频繁换届产生的组织成本,使司法行政部门能更专注于业务指导与质量提升。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负责同志表示,此次议案的提出与立案,是全国人大代表与基层人大代表联动调研、接力建言的成功实践,充分体现了代表们深入一线、聚焦法治、服务治理的担当与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