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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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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了“团体意外险”, 为何赔了24万不能报销?

日期: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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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面:第A06版:法治       上一篇    下一篇

企业投了“团体意外险”,

为何赔了24万不能报销?

法院:受益人是员工不是公司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史晴)企业为员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企业对其进行了赔偿。企业本以为能找保险公司“报销”,却被法院驳回起诉。近日,泰兴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给众多企业经营者敲响了警钟。

2022年,泰兴某安装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团体人身保险,为包括员工小强(化名)在内的57名员工购买了意外伤害等险种。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生存受益人一律为被保险人本人。2023年,小强在工作期间受伤,后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由于该安装公司未依法为小强缴纳工伤保险,经劳动仲裁裁决,该公司需向小强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4万余元。

向小强支付了部分赔偿款项后,安装公司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且已经实际承担了员工的工伤赔偿责任,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相应赔偿款以弥补损失。然而,这一请求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随后,安装公司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案涉保险为团体意外伤害险,并非雇主责任险,其合同明确约定的受益人是员工本人,公司作为投保人无权主张这笔保险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装公司投保的险种性质为“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人身保险合同。此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皆为员工个人,保险金请求权专属于员工。因此,安装公司作为投保人,在员工本人未授权或未转让权利的情况下,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少企业经营者易将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混淆,误以为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后,自身便可免除赔偿责任,最终面临败诉担责、追偿无果的局面。事实上,意外伤害险属于人身险,保障对象是员工个人,赔款直接支付给员工,与企业赔偿责任无关;雇主责任险属于责任保险,保障对象是企业,员工发生工伤后,由保险公司依约向企业支付赔偿金,用于弥补企业对员工的赔偿支出。

企业应筑牢用工风险“防火墙”,投保前需厘清险种功能:若意在分散自身的赔偿风险,应优先选择雇主责任险;若意在为员工谋福利,可选择意外伤害险。同时,务必仔细研读保险条款,明确赔付范围与免责情形,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