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再借循环贷 银行诉前妻担责被驳回
日期:04-17
离婚后前夫再借循环贷 银行诉前妻担责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宗雯 黄海丽)夫妻离婚后,前夫在婚内签订的循环贷额度内再次借款,某银行以贷款合同签订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起诉要求前妻共同偿还借款本息。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依法驳回该银行诉求,明确离婚后前夫的举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前妻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2023年10月13日,市民戴某因经营需要,向某银行提交产业贷线上申请,其配偶于某当日签署了《某银行产业贷配偶知情同意书》,确认贷款一经发放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月26日,某银行与戴某签订《产业贷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该贷款为循环贷,授信额度300万元,额度使用期24个月,余额可循环使用,单笔支用最长期限12个月,额度存续期36个月。当日,银行向戴某发放300万元贷款。
戴某与于某2014年6月登记结婚,2024年2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结清婚内共同债务,戴某于2024年2月9日还清上述300万元借款本息。离婚后,戴某及时将婚姻变动情况告知银行,并于2024年2月28日至3月29日期间分多次再次借款共计300万元。
贷款到期后,戴某无力偿还。银行起诉要求戴某与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是循环贷合同签订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某应对该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担责。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签署的《某银行产业贷配偶知情同意书》,是对戴某所申请额度的概括性同意,具有将该额度借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意思表示,并非局限于单笔借款行为。虽然戴某第二次支用的300万元贷款发生在离婚后,但该笔贷款系基于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额度借款合同产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授信额度的使用,并非新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不能免除于某的共同还款责任。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于某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有三:其一,循环贷虽有“一次签约,循环使用”的特点,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债务实际形成时间为准,案涉300万元借款发放于戴某与于某离婚后,并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时间要件;其二,银行在明知二人已离婚的情况下,未就戴某后续贷款事宜告知于某并取得其确认,于某未在相关支用协议上签字,亦未事后追认,无共同借贷的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典中“共债共签”的原则;其三,戴某已及时告知银行离婚事实,银行未重新评估信贷风险便径行放贷,属于自行放任风险发生,且无证据证明二人离婚系为恶意逃避债务,若让已结清婚内债务的于某承担离婚后前夫的举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