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检察联动多方为未成年人“撑腰”
日期:04-10
男子婚内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
泰兴检察联动多方为未成年人“撑腰”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程婷 叶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长期离家不履行抚养义务,致使残疾妻子独自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陷入生活困境。近日,泰兴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的一起婚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案件获法院判决支持,两名未成年人的合法抚养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泰兴人田丰与王霞婚后育有女儿田芽(2007年出生)和儿子田朋(2011年出生)。因家庭矛盾,夫妻关系紧张,田丰自2018年起离家从事水产经营,长期未尽抚养义务,两个孩子一直随肢体二级残疾、无固定收入的母亲在外婆家生活,靠残疾人补贴艰难度日。2024年2月,经村镇干部调解,田丰仅支付少量抚养费,此后并未持续履行抚养义务。2025年2月,王霞向泰兴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同年6月判决不准离婚。
抚养压力持续加剧,王霞无奈向当地妇联求助,依托线索移送机制,妇联引导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2025年7月14日,泰兴市检察院依法受理该案。经调查,田丰自2018年起离家至外市从事水产经营,2018年1月至2024年6月间累计向王霞转账仅27835元;王霞系肢体二级残疾,无固定收入,残疾人补贴远不足以维持子女正常生活成长所需。
2025年7月16日,田芽、田朋作为原告,起诉要求父亲田丰支付抚养费,泰兴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并协调法院暂缓收取诉讼费。庭审中,田丰辩称自己“在水产店打工,收入很低,个人开销大”,但法院依职权调取的银行流水、定期存款凭证等证据显示,2018年至2024年间田丰名下定期存款累计达824500元,与其所述经济状况明显不符。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支付抚养费。泰兴法院经审理,判决田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田芽、田朋2018年1月至2025年12月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57165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田丰负担。
法院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将线索内部共享,对王霞及其子女进行司法救助,并与妇联工作人员一同看望了王霞。经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妇联和教育局还对正在就读大学的田芽发放了助学金。泰兴市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人表示:“案件判决后,我院将继续联合妇联跟进抚养费执行情况,并持续关注王霞及其子女的生活状况。”
(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