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夜钓溺亡
钓友未尽义务担责
本报讯(记者 顾和平 通讯员 陶璐 陈强)两男子深夜野外垂钓,其中一人为捞一只落水鱼漂竟不幸溺亡。近日,靖江法院审结一起因相约夜钓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明确了同行者的义务与责任边界,也警示广大户外爱好者要敬畏生命、远离风险。
胡某与曾某系同事,也是钓友。一天,胡某通过微信邀请曾某前往一处村集体所有的废弃水塘进行夜钓。当晚9时许,二人来到杂草丛生、无人看管的水塘边垂钓。夜里11时许,曾某的鱼漂不慎落入塘心。鱼漂是钓鱼人的“水下眼睛”和“信号官”,能把水下鱼儿吃饵的动作放大成水面清晰可见的视觉信号。这只鱼漂价值上千元,曾某舍不得丢弃,为取回鱼漂,他脱去外套下水打捞。胡某见状未加劝阻,反而拿出手机拍摄视频。
该水塘长期无人管理,淤泥深厚且能见度极低,曾某下水后不久便失去平衡,挣扎数分钟后沉入水中。胡某虽随后呼救并报警,但因地处偏僻,救援力量赶到时已无力回天,曾某不幸身亡。事后,曾某家属将胡某及水塘管理方村委会诉至法院,索赔20余万元。
庭审中,胡某辩称自己仅发起邀约,事发后已及时报警施救,尽到了基本义务;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主决定下水,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后果。村委会则表示,该水塘为农村集体所有的农业灌溉用塘,从未对外开放为钓场,也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非经营性公共区域。对于深夜非法垂钓行为,村委会既不知情也难以监管,要求其承担责任显失公平。
靖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水塘地处偏僻农村,属于开放性自然水体,并非面向公众开放的经营性娱乐场所,亦无专门的安保人员配置,村委会未从中获取经济收益,也难以预见会有人员深夜前往垂钓,故村委会在本案中无明显过错,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胡某作为夜钓活动的发起者,对活动时间、地点、环境具有主导权,明知该废弃水塘环境陌生、无照明、无安全设施,深夜垂钓风险极高,却未对同伴尽到充分的提醒与照看义务。尤为关键的是,曾某决定下水时,胡某不仅未有效劝阻,反而拍摄视频,对危险表现出漠视,客观上可能形成默许暗示,其未尽到同行者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促成曾某家属与胡某达成调解协议,胡某愿意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